能否以经常迟到为由解雇员工?
温州瓯海律师
2025-0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因员工经常迟到而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严重违反考勤纪律(包括频繁迟到),且情节严重或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若员工在一个月内三次无正当理由而迟到、早退或者逃离工作岗位,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依据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只是偶尔迟到,并未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一般只能采取批评教育或记过的方式,而非直接解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六个月内,累计出现两次无正当理由且各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导致生产、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浪费工作时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小时,但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包括生产、经营场所、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与其工资相应的福利。
上一篇:房产放弃继承后能否直接过户?
下一篇:暂无 了